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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


  (四)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十九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

  (一)指导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指导消费者开展具体维权工作;

  (三)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对经营者进行指导教育;

  (四)指导流通领域的经营者加强商品质量管理;

  (五)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事项: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二)指导相关企业市场准入;

  (三)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企业注册事项:

  (一)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类事务;

  (二)企业年检类事务;

  (三)个体工商户验照类事务;

  (四)股权出质类事务;

  (五)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企业监督管理事项:

  (一)无照经营监管;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市场规范管理事项:

  (一)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三)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

  (四)合同帮农、经纪活农事项;

  (五)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广告监督管理事项:

  (一)指导相对人依法取得广告行政许可;

  (二)指导相对人依法发布广告;

  (三)指导相对人建立健全广告工作制度;

  (四)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商标监督管理事项:

  (一)指导相对人进行商标注册;

  (二)指导相对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三)指导相对人规范使用商标;

  (四)指导相对人建立健全商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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