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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
(闽工商综〔2010〕317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6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灵活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实施行政指导,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非法定因素或其他不相关因素而予以歧视。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灵活采取相应的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具体抓、法制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主导负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服务窗口、办案部门、工商所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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