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消〔2010〕339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工商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突出强化提升走前头,突出效能效果高效力,突出基础基本强保障”的要求,清晰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服务福建跨越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要在巩固和完善“一个窗口对外,三个机构支撑,相同职能整合,同一领导分管,消保部门主抓”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按照“一个平台运行,资源信息共享;多元诉调衔接,提高效力效能;目标考核推进,跟踪督察督办”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最大化。消保部门、12315机构和消委会秘书处三个机构(以下简称三个机构)要实行联席工作制度,统筹协调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合署办公或相对集中办公,联席工作由召集人负责主持,召集人由分管局长提出,主要领导批准后,向上级消保部门报备。三个机构要在充分履行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12315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发生在城区以内的,分流给区县12315服务台处理;发生在城区以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流给12315服务台或就近分流给基层工商所处理;对于重大的、群体性的申诉举报,12315指挥中心应当亲临现场处置或组织指挥处置;对于消费者上门申诉或争议双方约定请求调解的纠纷,以及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申诉,分流给消委会秘书处处理。各级消委会秘书处要组织指导消委会分会和消费维权服务站点日常业务工作。各级工商局要继续大力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纳入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畴,大力推进示范站点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的长效机制。三个机构以及各消委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要运行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业务软件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政和重复建设,确保数据统计更具准确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