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凡属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州和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发放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由州规划和建设局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行政许可项目。对国家投资100万元(含100万)以上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和非国家投资的项目,即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地面12层以上(含12层),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的高层建筑,必须报经州规划和建设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同时加强施工图备案管理工作。
(五)严格乡村公共设施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管理。
各县市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建设局州地震局〈关于提高凉山州建筑工程抗震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函〔2005〕87号)、《
关于提高我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能力的意见》(凉府办发〔2008〕60号)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把农村村民住宅特别是农村“三房”改造和“新农村百村示范”项目、乡村公共设施纳入抗震设防管理范围。凡属村庄建设范围内的乡镇政权机关、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楼层两层以上、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由各县市规划和建设局监督管理。其他农村民居建设,由乡镇专兼职人员、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房屋的监管工作,并接受规划和建设部门的督促和指导。规划和建设部门要结合已下发的《自建农用土木房屋抗震构造参考图集》,抓紧开展《建造农村自建用房施工指南》和《农村地方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的编制工作,经评审通过后印刷成册,制作成光盘,分发到行政村,在全州推广使用。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农村农民自建房研究培训方式,拟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对农民工匠进行建筑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工匠施工水平。州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定期组织州内建筑专家,对成片在建的房屋、市政设施进行施工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农村自建用房的抗震措施落到实处。
(六)强化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机制,落实抗震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