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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扶贫开发和两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资金筹措到位的意见》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扶贫开发和两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资金筹措到位的意见》的通知
(凉府发〔2010〕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扶贫开发和两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资金筹措到位的实施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资金筹措到位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到凉山视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州委六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快我州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专项资金筹措落实到位,根据州委财经领导小组的决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州委、州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一个意见,两个规划”的实施意见为引领,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富民惠民、改善民生,全面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资金筹措落实到位,推进我州新农村建设,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筹措
  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全州每年筹资4亿元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资金投入。州本级和17县市分别按级次筹措资金,具体筹措金额为:
  州本级:10000万元
  西昌市:5000万元
  会理县:3000万元
  会东县:2500万元
  宁南县、德昌县、冕宁县、盐源县各2000万元
  雷波县、甘洛县、越西县各1500万元
  美姑县、昭觉县、金阳县、布拖县、普格县、喜德县、木里县各1000万元
  上述专项建设资金必须纳入州、县市两级年初财政预算。
  三、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务必确保本专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村配套建设,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办公费用或挪作他用。
  (二)资金管理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县市长对资金管理使用负总责。州、县市扶贫两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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