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全州农村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州职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农村实用技术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技术称号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技推广员、助理农技师。
二、中级:农技师。
三、高级:高级农技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繁荣农村各项事业服务;具有农业生产实绩,有一定的农业技术水平,有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具备满足农村群众消费需求的专项技能;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 各级农村实用职称业务标准
一、农技推广员(认定)
(一)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建筑、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50%以上。
5.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能独立承担农牧等产品的加工、运输、营销等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专业性服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