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2号)和《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凉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0〕18号),设立凉山彝族自治州审计局(简称州审计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政府投资和社会保障资金、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境内外捐赠性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州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州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州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州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州政府州长提出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大提出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州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