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09】15号)
门源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督促上级国家机关认真履行对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支持和帮助职责,根据《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0条要求,按照省政府《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州政府每年将依法对州有关部门和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请州各有关部门和门源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对2008年本部门、本地区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做法、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进行自查和总结,于2月18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州民宗局。州民宗局负责进行汇总,并按照(青政办〔2006〕123号)文件要求,并将结果依法向省、州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州各有关部门职能,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职责任务分解如下:
州发改委:《若干规定》第5、7、8、15、16、17、18条;
州经贸委:《若干规定》第5、8、12、17、18条;
州教育局:《若干规定》第5、15、17、18、19、20、21、22条;
州科技局:《若干规定》第5、17、23条;
州民宗局:《若干规定》第4、15、22、30、34条;
州监察局:《若干规定》第31、32条;
州民政局:《若干规定》第27条;
州财政局:《若干规定》第7、8、9、10、11、12、20、31条;
州人事局:《若干规定》第28、29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若干规定》第18、27条;
州国土资源局:《若干规定》第5、8、17条;
州交通局:《若干规定》第7、15、16、17条;
州水利局:《若干规定》第7、16、17条;
州农牧局:《若干规定》第5、7、15、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