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都必须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州政府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由各县(场)、部门代拟文稿的,要经办公室文字把关,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州长签字、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政府办公室拟制的文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州长签字、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4、对各地及非政府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承办人应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处理:(1)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或经州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可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2)属于州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明确牵头部门),有关部门意见返回后,再按前述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5、需要由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发文的,承办人应商报文单位对发文代拟稿及时审核修改,打印清样后按规定审签程序逐级呈报。
(1)审签中领导同志如提出重要修改意见,承办人应商请报文单位对文稿进行修改后重新报批。
(2)各部门代州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拟制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和电子文稿一同报送州政府办公室机要室。
(3)对各部门代拟的公文,凡属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的,所提措施缺乏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应该会签而没有会签的,州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文部门重新办理。
(4)各部门代拟文稿主送和抄送范围必须明确。凡拟主送或抄送给有关县(场)和部门的,要附有这些县(场)和部门的名单。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办文时的审核把关
1、审核承办人呈批的公文是否符合上述有关要求,重点把好法律关、政策关。如发现问题,可请承办人或报文单位的负责同志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退承办人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办理。
2、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在核报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时,一般应提出供州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的明确建议。
3、视工作需要,对公文中的复杂、重要事项,可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供州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
4、从严控制以州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防止发文升级。
四、提高公文审核把关质量和效率的几点要求
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了不断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州政府领导同志服务,提出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