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州政府办公室纪要室收到重要的急件,根据需要简化程序,及时报告有关州政府领导。
4、各地、各部门向州政府及办公室报送公文的份数:请示类30份,报告类10份,其他公文3份。
5、一般公文1个工作日内报送州政府领导,需要进一步审核的,2至3个工作日内报送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公文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文时的审核把关
(一)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办公室收到州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文件后,应及时送请分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具体的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因有分歧或不同意见而拖延不办。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完的,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视情况追究承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2、州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可以由州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州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州政府办公室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州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各县(场)、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县(场)报送的,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室协调后报州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3、对州政府办公室在受理请示、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县(场)和部门意见的,特别是拟列政府常务会的事项,各有关县(场)和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州政府办公室机要室。不得报送未经单位领导同志审阅签字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反馈意见。在书面报送的反馈意见中,各县(场)、各部门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以便于办理和归档。
4、凡经州政府办公室转请有关县(场)和部门直接研究答复的请示件,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如有问题,来文单位可径向承办部门催办或查询。
(二)办文时审核把关的有关要求
1、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同意由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发文的,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办件抓紧办,坚决杜绝延误推诿、积压不办、贻误工作的情况发生。承办人应对发文稿件认真校核,校核内容包括发文内容、语言文字、发文范围、文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信息公开选项等。如发现错漏或不当之处,应及时纠正,对内容实质性更改的,应请示分管副秘书长。之后按规定逐级呈送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并签发。应送公文审核部门审核的,要在呈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前,送公文审核部门审核把关。公文送印前,机要室负责对签发文件作最后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核手续是否完备到位,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如有附件,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承办人协商处理。
2、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外,径送领导同志个人的请示性公文,应及时转交机要室按正常的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原则上领导同志个人不直接批示、办理未进入公文处理程序的请示性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