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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意见

  6、属于各地、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州政府行文;由州政府各部门解决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径向各职能部门以函的形式行文,不再向州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地职能部门向州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以县政府(场)名义行文。不得以县(场)党委或部门党组名义向州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二)收文时审核的有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正职及行政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切实把好上报州政府审批公文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办理。
  2、公文办理中遇有一事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协商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共识后报州政府,若不能取得共识,可提请分管州长协调,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后,再报州政府。
  3、对各地和部门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首先由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印制是否清晰;报送文件数是否足够。如是报告性公文,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或建议。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机要室登记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按州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送批,并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主动与报文单位沟通,建议其修改后重新报文,协调不一致的,秘书科应提出处理意见请示分管副秘书长。
  (1)需要报州政府领导阅知的公文,按照分工送州政府领导。
  (2)对各地和州政府各部门报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需进一步审核,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请示事项是否需要报州政府审批;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州委、州政府的决策有无冲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文单位(或主办单位、下同)是否已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说明协商情况,应会签的是否已会签;请示事项是否符合“一文一事”的规定;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需要提交州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请示事项是否填写了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是否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州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对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秘书科除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是否需要由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发文,报文单位是否代拟了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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