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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107号)


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关于《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审定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
(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

  为加强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更新、调配使用机制,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配备标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51号)、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党政机关超编公务用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08〕14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编制配备、总量控制、从严审批;
  (二)简朴达标、节能环保、经济实用;
  (三)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清理超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四条 严格车辆编制管理。各单位车辆编制严格按实有人数、领导职数、业务量大小核定。
  (一)副厅级以上干部(实职)按实有人数配备工作车辆;
  (二)县级领导干部每3人配备一辆工作用车(实行2舍3入制);
  (三)党政机关、行政单位,按单位实有人数每7人(含7人以下)配备一辆,14人配备两辆,以此类推(并实行3舍4入制);
  (四)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单位配备一辆;
  (五)特殊用车报州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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