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州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可继续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缴入公物仓。
第九条 凡单位须向公物仓上缴的国有资产,不允许单位自行处置;单位有扶贫点的,到州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捐助扶贫点。
第一章 资产处置及收入
第十条 缴入公物仓的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州本级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根据州财政局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优先调拨给州本级单位。对存量较大,州本级单位不需要的资产,根据州财政局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调拨给县、乡、村。
(二)州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大型活动需购置资产的,州财政局及主办单位应优先从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中安排领用。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按原资金渠道购置。
(三)对不需用的资产,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零星房屋建筑物需对外出租的,经鉴定能继续使用的,根据实际情况,报州财政局批准后出租或转让。
(五)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州财政局提交应当对外转让的资产清单。
2、拟转让资产的处置方案。
3、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
4、在网络或平面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州财政局同意转让资产的审批文件。
(二)转让资产清单。
(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十二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州财政局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十三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出租房屋建筑物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对公物仓的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并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每年会同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结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材料,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州评估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