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关于海北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108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经州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北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北办发〔2009〕3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州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州财政局委托海北州产权交易部,对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州本级单位)。
第二章 公物仓运作原则
第四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五条 受州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在州财政局的指导下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