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式。以企业上一年度内已向银行实际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基数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支付的全部利息。仅限于在州内各商业银行贷款和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贴息。
第八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20%资金,扩充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3%资金,用于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金;
企业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障金和上缴税收的数额根据全州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由州经贸委会同州财政局在年度申报项目文件中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企业上一年度完税凭证;
(四)企业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支付银行利息凭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会同当地银行、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审核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三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州财政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对各县、州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