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10〕7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统计局关于《海北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海北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局《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海北州部门统计管理工作,现对全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审批程序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本规定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中央、省驻州单位(国家统计局海北调查队除外)、州直机关(州统计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州直事业单位、经州政府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州级工商联合会或协会、经州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单独组织实施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分类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
审批类项目,具体包括: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备案类项目,具体包括: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程序
(一)备案、审批的申请
1、申请:州直各部门开展以系统内部为调查对象的调查项目,报州统计局备案;开展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州统计局审批。
2、准备的资料
提请备案或审批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2)调查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