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根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市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聊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认定
为扎实推进全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国资、财政、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困难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由财政、国资、人口计生、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