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慢性医疗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患下列疾病,病情程度尚不需要住院治疗或住院效果不明显,但需要长期服药的给予慢性病补助。①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②器官功能衰竭、血液、腹膜等透析治疗;③糖尿病Ⅱ型(出现并发症);④ⅡⅢ期高血压、冠心病、(心、脑、肾并发症之一)治疗;⑤重症肝炎、肝硬化治疗;⑥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治疗;⑦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⑧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⑨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者(非透析治疗);⑩系统性红斑狼疮;⑾风湿类关节炎;⑿甲状腺功能亢进;⒀特发性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硬化病、重症肌无力)等。补助时必须提供由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以补助,具体按其病情每人每年1000-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九)为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困难的问题,各县要全面推进住院费结算“一站式”服务。同时,做好垫付费用的预付和结算工作。通过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确保优抚对象各项医疗待遇的落实,促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十)不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1、因吸毒、自伤、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助听器、假眼及购置营养品、保健用品等费用;
3、有劳动、劳务合同或参加了专项社会保险,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如工伤、交通肇事、意外伤害等)。
三、资金管理
1、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筹措:上级有关部门专项补助,社会各界捐助,同级政府补助及其他收入。
2、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及时将上级补助和各县预算安排的20%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设立重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管理工作支出。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按审批程序批准支付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核报、并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3、县级民政部门必须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报销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骗取医疗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