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点优抚对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凭《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青卫医〔2006〕15号文件中规定的“一免七减”的优惠减免政策。
(六)医疗机构要公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医疗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七)门诊医疗补助。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补助在现在200元(定额医疗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0元,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本人。
(八)大病医疗补助的方式及标准
1、住院医疗补助
(1)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首先持《合作医疗证》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剩余部分(目录范围以内)凭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报销计算单》到县民政局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2)城镇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目录范围以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补助,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目录范围以内)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3)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以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4)1969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军队退役人员其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以内)的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优抚对象,在规定目录外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0万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6)住院事前补助。为保证已确诊的重点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住院治疗,对于暂无能力预交首付款的大病、重大病患者,县民政局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最新大病诊断书、住院通知单和首付款建议,给予事前补助。事前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首付款的70%以内。待治疗完毕报销医药费时,民政部门扣除已支付的首付款再领取剩余的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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