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海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0〕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07〕110号)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民发〔2010〕92号)要求,针对我州近年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行过程中存在的宣传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结合海南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军队参战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战并已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已被批准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从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部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已被批准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保障办法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按属地原则纳入各地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保障;没有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以内)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基金中给予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因患职业病或涉核评残的残疾军人治疗职业病和放射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上报至省民政厅确定。
(三)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缴费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帮助其缴费参保。
(四)在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保费,在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