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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行关于海南州财税库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行关于海南州财税库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2010]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人行海南州支行《海南州财税库联席会议制度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南州财税库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州辖区财政、国税、地税、国库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促进各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化,保证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州财政、国税、地税、国库部门间工作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对上述部门有关信息共享、要件交接、情况通报等方面进行规范。各部门日常业务工作分别由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局国库部门、国税局收入核算部门、地税局计财部门负责牵头实施。
  第四条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加强部门之间联系沟通,相互抄送有关的报表、分析报告等资料,共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并稳步推进横向联网,实现信息传输电子化,及时、准确地反映和预测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变动趋势。部门间相互提供的报表、资料应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并对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国库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1、国库部门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抄送的主要资料包括:
  (1)财政库存日报表;
  (2)不分征收机关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月、年)报表;
  (3)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对账日(月、年)报表;
  (4)财政部门各级次预算收入月(年)报表;
  (5)全州及各县不分征收机关各级次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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