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登记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备查。燃放企业应在2011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原材料购买、产品销售和礼花弹购买、燃放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的购买、运输、燃放和烟花爆竹产品购销存实行信息化监管。
(五) 认真开展经营安全教育培训。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等,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公安部门组织培训并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加强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健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燃放公司和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宣传普及安全燃放知识,引导群众正确选择购买烟花爆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