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体制统一调整为“条块管理模式”。即:以县畜牧兽医机构管理为主,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辖区内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逐步将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走向市场。建立健全村、社动物防疫员队伍,根据牲畜饲养量和服务半径,农牧区每个社必须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兼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全州社一级共需1044个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县级财政安排的民间兽医补助经费中,报酬实行按绩付酬和定额补助(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50元,绩效奖励补助标准由各县根据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和补助标准,并将补助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一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是承担本社动物免疫注射、畜禽标识佩戴、动物疫情调查和报告、免疫登记、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饲养畜禽统计等工作。社一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统一培训、考核后,核发《动物防疫员证》,聘任上岗,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兽医工作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八)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官方兽医制度,是指由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认可的制度。执业兽医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过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鼓励具备以上条件的兽医人员申请执业兽医资格,创办兽医诊疗机构。
(九)加强人员管理。按照本地区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由机构编制部门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州、县、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人员选配和比例,州级专业人员应占80%以上,县级专业人员应占90%以上,乡级专业人员应占100%,县、乡以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现有人员为基础,统筹合理调配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原则上半农半牧乡镇畜牧兽医人员4-5名为宜,纯牧业乡镇畜牧兽医人员5-6名为宜。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定好的编制数,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其它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按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需设岗、竞聘上岗、科学考核、以岗定酬,实行全员聘用,转换用人机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空编岗位的新进人员,要严格按照《
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省“四级统考”;其它事业单位空编岗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全省公开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妥善安置,各县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分流人员要安排深造、转岗和再就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