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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州各类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2)单位故意或隐瞒选派的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应回避而未回避,并被群众举报。
  (3)单位选派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治考不力,出工不出力,敷衍行事,擅自脱离岗位。
  3、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领导重视,配合州招生办完成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积极主动。
  (2)按规定按时完成布置考场任务,整改措施得力。
  (3)及时上报监考员名单、召开监考员思想教育动员会。
  (4)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5)监考员严格监考,不放纵,默评、串通作弊,考场秩序井然。
  (6)监考员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场、离场,遵守《监考员职责》。
  4、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评成绩中扣2分。
  (1)布置考场不符合要求,整改又不得力。
  (2)选聘的监考人员中有其亲属参加当次考试,被群众举报的。
  (3)监考员监考不力,所监考的考场中被省派巡视员发现作弊考生2名以上的。
  5、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评成绩中扣5分,并予以处罚,从单位经费中扣除。
  (1)选聘的监考员放纵考生作弊,考场秩序混乱。
  (2)选聘的监考员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私自调换考场,串场,违犯《监考员职责》。
  (3)选聘的监考员,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由他人代为监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考(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1)考点内出现大面积雷同试卷。
  (2)将试卷带出考场外,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外。
  (3)丢失空白试卷,
  7、若答卷丢失则依法惩罚追究学校领导及监考老师的法律责任。
  (二)先进个人奖惩办法
  1、先进个人从所有参加教育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中评选,符合下列条件的颁发州级先进工作者奖,并予奖励。
  (1)监考认真负责,操作规范,考场纪律严格。
  (2)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监考员职责》。
  (3)敢于制止考生作弊,敢于监督举报一切不正之风。
  2、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监考资格。
  (1)不参加岗前培训或不按时参加培训。
  (2)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3)监考不力。
  (4)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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