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故意或隐瞒选派的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应回避而未回避,并被群众举报。
(3)单位选派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治考不力,出工不出力,敷衍行事,擅自脱离岗位。
3、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领导重视,配合州招生办完成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积极主动。
(2)按规定按时完成布置考场任务,整改措施得力。
(3)及时上报监考员名单、召开监考员思想教育动员会。
(4)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5)监考员严格监考,不放纵,默评、串通作弊,考场秩序井然。
(6)监考员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场、离场,遵守《监考员职责》。
4、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评成绩中扣2分。
(1)布置考场不符合要求,整改又不得力。
(2)选聘的监考人员中有其亲属参加当次考试,被群众举报的。
(3)监考员监考不力,所监考的考场中被省派巡视员发现作弊考生2名以上的。
5、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评成绩中扣5分,并予以处罚,从单位经费中扣除。
(1)选聘的监考员放纵考生作弊,考场秩序混乱。
(2)选聘的监考员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私自调换考场,串场,违犯《监考员职责》。
(3)选聘的监考员,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由他人代为监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考(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1)考点内出现大面积雷同试卷。
(2)将试卷带出考场外,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外。
(3)丢失空白试卷,
7、若答卷丢失则依法惩罚追究学校领导及监考老师的法律责任。
(二)先进个人奖惩办法
1、先进个人从所有参加教育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中评选,符合下列条件的颁发州级先进工作者奖,并予奖励。
(1)监考认真负责,操作规范,考场纪律严格。
(2)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监考员职责》。
(3)敢于制止考生作弊,敢于监督举报一切不正之风。
2、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监考资格。
(1)不参加岗前培训或不按时参加培训。
(2)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3)监考不力。
(4)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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