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参与劳动竟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创建“工人先锋号”等活动,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活动中,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发展现代畜牧业、提高牧民收入,改善牧民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科技、教育、文化和社会公益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促进下岗职工就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主就业、艰苦创业中成绩显著的;
8、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创一流,勇于创新,廉洁奉公,取得优异成绩和起模范表率作用的;
9、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评选、推荐全州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重点要放在基层,放在生产(工作)第一线。
二、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村牧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等讨论通过,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由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审定并推荐上报。
(二)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重复评选、推荐。
(三)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经县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须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非公企业负责人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推荐对象是党政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未参加或欠缴职工养老、工商、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以及2004年以来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推荐名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