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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砂石料场、砖厂开展专项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阶段(2010年8月4日至9日)由各县政府主要领导督导,县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县环保、国土、水务、公安、建设、农牧、工商、质监、林业、以及各乡镇联合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从8月4日起,对境内各砂石料场、砖厂进行一次联合执法行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对砂石料开采、建材生产企业进行规范,该关停的坚决予以关停。对无证违法违规生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由县政府下达停工令,并依法坚决予以就地关闭。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8月10日至15日)与手续齐全的各生产企业签订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书,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县国土部门、县环保部门、县水务部门负责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严格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企业要及时制定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方案,分别报县国土、水务、林业环保部门进行审核。重点方案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理顺工作关系,改变多头管理,多头审批的工作局面,对砂厂、采石场和砖厂的审批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交给各县政府审批办理。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清理整顿后,各县要成立联合执法大队,认真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县域恢复重建中,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保护。州级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各县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州县政府已批准准入的各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水务、环保、国土等相关手续。凡手续不全、环保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凡没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砂许可、临时用地、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和证件。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实行严管重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修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为使清理整顿取得实效,各项强制措施落到实处,各县要在县林业环保、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对妨碍执行公务、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的,依法进行查处,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租赁国有和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时,一律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乡镇、村社、原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转让、买卖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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