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2.1.5防火巡查的内容:
2.1.5.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5.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2.1.5.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2.1.5.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1.5.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6单位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落实逐级检查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防火检查,部门负责人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在岗员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7防火检查除防火巡查内容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2.1.7.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1.7.2员工消防知识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掌握情况;
2.1.7.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1.7.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1.7.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2.1.7.6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是否落实;
2.1.7.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2.1.7.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2.1.7.9竖井和楼板、防火墙的孔洞封堵情况:
2.1.7.10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2.1.7.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8员工班前、班后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2.1.8.1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违章使用电器等情况。
2.1.8.2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1.8.3有无违章使用明火、遗留火种。
2.1.8.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无损坏、遮挡、被挪用现象。
2.1.8.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正常。
2.1.9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10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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