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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使之有改观、有变化、有成效,防范火灾能力显著提升。要严格建设标准,切实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达标建设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办公室。
  附件:海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附件:
  海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总 则
  1.1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海北州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1.3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1.5“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建设标准
  2.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 1.1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2.1.2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2.1.3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单位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清楚、交接严格。
  2.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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