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
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资格。
(四)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账户开户许可证按期年审。
(七)企业已申领贷款卡并年审。
(八)企业征信系统企业财务报表齐全。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期年审。
(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按期年审。
第十六条 推介: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上述内容对《审核表》进行审核研究后,按年度向海北辖区各金融机构印发《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
第四章 融资洽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银行、企业之间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信用环境建设、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州、县政府可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组织入选《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和海北辖区各金融机构召开“企业融资洽谈会”。
第五章 管理实施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根据《名录》选择支持对象,建立信贷项目库。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对入选《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企双赢”的原则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照《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对海北辖区各金融机构支持入选《名录》企业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第六章 名录退出
第二十二条 已入选《名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规定将该企业从《名录》中删除:
(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偷税漏税行为的。
(二)企业生产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
(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骗取银行贷款的。
(四)企业贷款逾期超过一年不能归还的。
(五)企业挪用贷款的。
(六)企业拒绝或阻挠金融机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