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较强,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辖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辖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有潜在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十条 企业自筹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需求总量的20%以上。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操作流程:贷款企业申请→报当地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初审并汇总→人民银行审核并印发《名录》。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企业在填报《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表)时,应在当地经济和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名录准入条件进行自我测评。具备条件的企业方可进行填报。申请人申请入选《名录》,应当如实填报《审核表》(一式三份),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初审:各县经济和商务委员对企业提交的《审核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汇总。州属企业可直接向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汇总: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对各县上报和州级收报的《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于季后五日内转交给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
第十五条 审核: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审核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能力强,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物资财产,能够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企业效益。产业优势强,带动面大,对增强区域财力、安置就业和带动农户增收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国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