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3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海北支行制定的关于《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银企合作,促进海北辖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促进海北经济稳健发展,结合海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的筛选范围是在海北州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 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根据本办法筛选产生《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印发给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可参考此名录,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企双赢”的原则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章 名录准入条件
第四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辖区经济政策导向,符合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和生态环保的相关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测评。
第五条 企业有效益,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效益良好,主营产品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效应,产销率在90%以上,对安置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拉动本地经济增长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明显作用。
第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配备财务管理专业人员,正确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第七条 企业注重维护信用,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贷款、担保等信贷信息记录良好,无法院、环保和社保等部门的负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