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海北支行制定的关于《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提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促进海北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农业银行海北分行、建设银行西海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北支行和各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照“定期监督、客观评价、及时反馈、警示约束”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量化综合评估考核。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为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切实搞好评估工作,成立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组长由人行海北中支行长担任,主管货币信贷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
(五)信贷产品创新情况;
(六)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七)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八)根据信贷政策的动态调整,增减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可控性、可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兼顾定性和定量,设立七类十六项评估指标,详见《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标表》(附表一)。
第四章 评估方式、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 评估方式。采取金融机构自评、外部评估、评估小组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