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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在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课程。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科研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职业病危害犯罪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部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司法救济。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投入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外经贸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调查职业危害事故;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有关税收政策建议。
  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妇联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等组织要积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其纠正,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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