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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不按时、不如实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会前学法可结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授课人以主要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主;专题学法通过举办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等形式,邀请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或法律法规涉及的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授课。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宪政思想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
  (四)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法律知识,或与本次会议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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