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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主要领导一般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记录人应如实记录讨论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形成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视情况作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执行时限和工作要求,并进行督办。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三十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市政府。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要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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