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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决策方案及备选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政府重大决策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因重大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说明。
  第二十条 市政府主要领导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主要领导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市法制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或其他相应的部门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政府重大决策事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经市法制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市政府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会议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以书面征求意见时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确有新意见的,可以补充。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协管副秘书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书面提出意见和决策建议。
  (五)市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可在会议纪要中表述,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或单独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做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做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做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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