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接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调控方案,根据应急等级采取措施,并将调控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报市经信局。
(四)预警解除
当应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异动)消除后,市经信局应及时通知有关县(市、区)解除预警。
七、保障措施
(一)制定各县(市、区)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节能预警调控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市经信局。各县(市、区)预警调控方案要包括调控的主要目标、重点调控的三类企业名单及能源消费量、调控具体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其中重点调控的三类企业能源消费量须达到本地工业能源消费量的50%以上。
(二)建立各县(市、区)主要能耗指标月度通报制度。从8月份起,市统计局会同市经信局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各地主要能耗指标情况,督促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情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能客观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统计资料,甚至随意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建设、国土、环保、物价、供电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价格调控等方面进行控制,并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实施应急调控的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确保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地区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效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节能预警调控工作,协调解决节能预警调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经信局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汇报节能预警调控情况,并向市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领导,确保调控方案能顺利实施。
附件:1、市直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部门分工
2、市2010年分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增速监测表
3、重点调控地区及重点调控企业名单
附件1
茂名市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部门分工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节能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协调工作,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分析全市节能指标完成进展情况,预测下一阶段节能形势,根据节能异常情况会同市发改局、市统计局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和措施的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发改局:会同市经贸局和市统计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制定出台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实施细则,严格新建项目的立项把关;组织实施小钢铁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应急预案措施建议,配合做好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