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2010年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2010年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茂名市2010年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十一五”以来我市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6~2009年全市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3.97%,已完成“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5%目标的92.59%,为我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打下坚实基础。针对当前我市节能降耗的严峻形势,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67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节能降耗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预测预警,加大监督检查,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严格落实节能降耗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警调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把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实现全市节能降耗和经济增长的双赢局面。
(二)坚持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相结合,以控制高耗能产品和产能过度释放、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为重点,严格控制能耗增量,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产能。
(三)坚持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相结合,依法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
(四)坚持局部服从大局,牢牢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落实各项节能调控措施。
三、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1.2% 以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425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新增量控制在106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总量增速低于GDP增速2.84个百分点以上,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15% 的节能目标任务。
四、预警调控重点范围
(一)重点调控地区
包括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的县(市、区)、能源消费增长过快及高能耗行业增长过快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较大的县(市、区)。
(二)重点调控企业
1、第一类调控企业:包括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未能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的企业;大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工艺的企业;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2、第二类调控企业:包括生产耗能总量较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产品附加值低的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实行提前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