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立即向各级人民政府、海事部门报告,收到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应按《茂名市水上交通应急反应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和渡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由海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水域,在气候恶劣的季节或节假日、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海事部门将根据水上交通客流量情况加强对辖区的渡口、渡船和乡镇农民自用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县级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结果;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对通报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星期内作出整改决定,并把整改情况通报海事部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牵头召集乡镇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召开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会议,讨论解决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问题。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天对所属的渡口检查一次,镇政府应每月对所属的渡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本辖区范围内各渡口的交通高峰期报当地镇政府,镇政府汇总后报县(区)政府和海事部门驻当地的海事处或办事处。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现场监督检查力量。
第三十六条 海事、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乡镇客渡船客流量高峰期巡逻检查制度。根据辖区内各渡口的客流量高峰期的情况,联合行动,派出人员到现场巡逻检查,维护秩序,有效保障渡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