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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一)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凭船舶建造(或买卖)合同、发票或其它可以证明船舶合法来源的有效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茂名市乡镇船舶注册申请表》经镇政府核定船名并核发《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证书》。
  (二)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必须与其所属的村(居)委会签订《广东非营运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
  (三)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在船上显著位置标示船名。
  第十一条 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填写《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登记表》,经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组织,通过安全知识培训后,在《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证书》内签注操作资格。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不得将其船舶交给未取得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航行时需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且船上不得超过3人(含操作员)。严禁乡镇自用船舶从事客(渡)运和从事营业性运输;乡镇自用船舶不得在危险天气或危险水面等状况下航行,不得超出核定区域活动,严禁乡镇自用船舶在主航道或禁止抛锚区水域停泊。

第四章 渡船管理

  第十三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部门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四条 渡船的航线由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核定;渡船应按核定的航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第十五条 渡船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渡船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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