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检查指导县(市、区)政府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全市渡口渡运安全大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对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落实县、镇、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保证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对辖区内水上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三)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水上交通高峰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渡口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镇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乡镇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负责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注册登记工作。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抓好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船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辖区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状况的检查,督促整改各种安全隐患。
第八条 村(居)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村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船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非营运性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规范驾驶人员使用船舶的行为。
(三)负责组织本村乡镇自用船舶驾驶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台账。
(四)确保本村不私设渡口。
(五)在节假日等交通高峰期,派出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六)落实本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各船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各级政府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乡镇自用船舶管理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须经当地镇政府注册登记,取得《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注册证书》后方能投入使用。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报废、灭失和重大改建需要重新办理注册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