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茂名海事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设置的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而使用的非经营性机动、非机动船舶。
第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落实县(区)、镇、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茂名海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负责对渡运和渡口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全市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对渡船进行登记、检验,负责对船员、乡镇自用船舶登记人员和渡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茂名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整体规划全市渡口的设置、撤销和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并协助海事部门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