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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茂府办〔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以及《关于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粤卫〔2009〕149号)、《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茂府〔2009〕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我市实施情况,现决定对《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率
  (一)提高筹资标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2010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达到15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78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2元。2011年,中央、省财政补助为每人84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36元。我市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粤卫〔2009〕149号和《茂名市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的通知》(茂府函〔2009〕80号)执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6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29.4元。农民个人筹资30元。
  (二)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1、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45%,不按级转诊的报销35%。
  2、患有下列重大疾病:(1)肝硬化失代偿期(2)癌症(放化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7)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8)心脏病外科手术、心脏并心功能Ⅲ级以上(9)中风后遗症(10)癫痫大发作(11)肾病综合症(12)地中海贫血(13)老年性痴呆症,可选择在我市范围内任何一间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统一为60%。
  3、年补偿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
  (三)建立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制度以镇(街道)、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站报销40%,每人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为50元。具体按《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方案》(附件1)执行。
  (四)精神病人在市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60%。
  (五)接种狂犬病疫苗一次性补偿1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六)新生婴儿住院、门诊费用享受参合母亲年度内新农合保障。母亲和婴儿合并享受的住院和门诊补偿不超过母亲在参合年度内的最高限额。
  (七)我市农村居民,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对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村居民,在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后再办理新农合报销补偿的,要将住院总费用减去商业保险报销的金额后,再按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补偿。
  二、建立单病种补偿制度和非单病种日均费用限额标准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9〕33号)和《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茂府〔2009〕9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省三个新农合课题组监测的结果和我市实际,对住院补偿作以下调整。
  (一)住院补偿方式
  住院补偿继续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偿和非单病种按比例补偿两种方式。扩大单病种的补偿范围。单病种定额补偿以外的病种,均实行非单病种补偿。非单病种补偿实行住院天数及日均费用限额,按规定的比例实行审批制度。
  (二)单病种定额补偿标准
  单病种定额补偿标准按《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附件2)执行。具体实施中的特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单病种定额标准为每例最高限额。费用未达到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超额部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负。
  2、凡确定为单病种的住院患者,入院时即只需足额交纳自付费用。
  3、正常分娩有关新生儿的诊疗费用纳入参合母亲的年度补偿费用。
  4、参合住院患者同时患两种疾病,且均确诊为单病种的,定额较高的病种按标准执行,定额较低的病种按定额标准的30%执行。同时患有三种以上疾病的,不执行单病种。
  5、钢板材料、交锁钉、介入治疗材料、假体材料等,50%的费用纳入定额费用,50%归个人支付。凡进口材料、假体、药品等费用,不纳入定额补偿范围。病人强烈要求选择做高端仪器治疗,以及术后要求使用镇痛泵的,医院方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签字。以上个人应付的费用,不计作定额费用(非单病上参照本条执行)。
  6、对于因条件限制未纳入卫生院治疗范围的个别单病种,卫生院在认为自身条件已经达到时,可以向县(市、区)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考核达到条件的,经县(市、区)经办机构批复同意,并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后,再开展未纳入治疗范围的单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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