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茂名市区规划管理和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
(茂府通〔2010〕4号)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茂名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内的建设规划管理。
二、市区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使用土地的申请。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不得办理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或出让手续。对于因历史原因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便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三、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验线后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