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茂府办〔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9〕321号)工作部署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加强我市农村统计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农村统计抽样调查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2009年起,开展市、县两级农村住户抽样调查;2011年起,以农村住户调查样本网点为依托,开展分市、县(区)粮食产量和畜禽产品产量抽样调查。到2012年,实现在农民收入、主要农产品产量以及农村社情民意等方面的抽样调查。市统计局要参考国家农村居民住户调查制度、省的调查方案,结合茂名实际,按照科学、统一、规范的原则,研究制订我市农村居民住户抽样调查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抓落实。
二、加强质量控制和数据评估
(一)加强对样本代表性评估。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乡住户调查抽样方案和实施细则,选取样本小区和样本户,确保调查目标总体与抽样总体的一致性。建立样本代表性评估制度,每年年报后,各县(市、区)要检查调查网点及样本户的变动情况,进行抽样误差、方差计算和样本结构变动评估。
(二)定期检查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执行情况。市对县(市、区)、县对各调查点要每年抽查基础工作规范化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情况。
(三)建立质量控制和数据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凡未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评估工作而出现差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责任;凡下一级在评估与审核中发现并报告了质量问题,上一级未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由上一级承担责任。
三、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按要求配备统计员、调查员。县(市、区)、镇(街道)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统计工作,村(居)委会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统计员、调查员。统计人员应具备与统计工作相应的能力和条件,需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同级政府相应职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由县级统计部门统一考核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强对农村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农村统计台账建设,乡镇(街道)和村级要建立农村统计台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本区域的农村统计资料电子台账。制订“选聘、培训上岗、定期考核、合理补贴、奖罚分明”为主要内容的镇统计员和村调查员管理制度。要通过把好村调查员选聘关、培训关、考核关,以及规范补贴,建立奖惩机制,塑造一支“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村调查员队伍。
(二)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所有统计数据应在上级公布后下级方可公布。实施农村统计抽样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作为各县(市、区)唯一的法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