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根据我市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同步安排项目建设。
五、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严格控制产业布局,加强项目管理。对未列入市水泥发展布点、资源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不予支持。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未纳入布点规划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水泥生产项目优先上报省有关部门核准[新上的水泥项目由发改部门核准,水泥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扩建、改建)由经贸部门核准]: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以上;项目建设符合区域发展布局要求;申报项目地区是淘汰落后产能比较集中、尚有市场空间地区;项目设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节能降耗和降低成本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且能够安置当地被淘汰立窑企业的人员;项目建设兼顾周边市场,有完善的营销措施和成熟的销售网络,周边有较大市场空间;当地能够提前等量或超量完成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使用工业废渣如超细矿渣微粉、钢渣微粉和粉煤灰等活性材料做部分替代原料,使用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垃圾作部分替代燃料。
(二)严格控制水泥生产许可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有项目核准文件和取得拆除立窑等落后产能装备验收证明后方可申报水泥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和市场流通领域水泥质量监督检查,对质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停产整顿,对限期整顿仍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依法撤销并予以处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水泥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要及时查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不让其流入市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规范“三废”治理设施的管理。加大对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新建(技改)水泥项目,必须兑现拆除落后水泥生产线承诺后方可受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三)提高建设工程应用水泥准入标准,推广应用高性能商品混凝土。限制“小水泥”使用范围,促使各类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须使用旋窑水泥(不含干法中空窑水泥),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加大力度推广散装水泥、预拌和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凡《茂名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内需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逐步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有效提高建筑物寿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