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对身体残疾、家庭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及职业指导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必要时由政府购买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毕业生。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我市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茂名学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我市生源的高校在校生就业意愿、就业趋势、签约等情况的调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并做好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大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转入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十)本意见根据粤府办〔2009〕34号文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在粤府办〔2009〕34号文规定的有效期内执行;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茂名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茂名户籍的省内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