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十五)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工作。
四、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公平
(十六)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范围,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扩大到定额拨款及自筹经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要公开招考,以促进就业公平。2009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制,主要用于招考高校毕业生。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认真落实“三支一扶”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在我市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根据粤人发〔2007〕141号文的规定给予优惠加分;基层卫生院吸收“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不受茂机编办〔2007〕62号文关于停止进人的限制,人事编制部门为其办理吸收录用手续。
(十八)我市各级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招聘教师时,应当向茂名籍高校毕业生倾斜,以缓解本地生源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九)我市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实施岗位见习与就业对接计划,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市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5至7个,2009年至2011年,安排300到400名未就业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和市财政按6:4比例给予高校毕业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参照市的做法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加强校企合作,推进高校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茂名学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到发达地区建设就业见习基地。
(二十一)政府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尽可能多地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