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茂府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一)引导家长及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农村、城市社区就业。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二)各镇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缺额的,一律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选聘。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上岗退费”的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边远山区学校任教,逐步扩大新任教师先到农村任教、后进城的比例。各县(市、区)要积极选派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中小学任教。
(四)从2009年起,市直机关招录公务员,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我市乡镇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周岁,但不得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新录(聘)用到镇(乡)基层就业的,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果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地区或到地级市及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工资取消)。
(五)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对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积极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凡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