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府服务支持力度
(一)简化各项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其服务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企业和群众的申请事项。
(二)规范各类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在本意见实施期限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所有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标准一律不能提高。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或强迫企业和群众接受各种房地产中介服务。对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物价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定定价程序,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要尽快组织对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市物价局须于9月30日前提出房地产收费项目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积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重点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今明两年新开工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各级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贯彻实施。
(四)适当增加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积极推行规模化的房地产开发,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受让较大规模的土地和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的品位。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小区和广东省绿色住区活动,获得上述称号的商品住房小区可享受返还一定比例市政配套建设费的奖励。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推进城市旧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强征地拆迁和个人自建住房的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并行的办法,加大实物安置的力度,同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个人自建住房与集资建房的标准和规模,以合理地引导和促进被征地拆迁人员和其他居民的住房消费。
(六)吸收社会资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城市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七)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市信息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房地产市场情况专栏,按月或季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商品房销售等情况。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住房公积金、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向市信息办提供最新的有关情况和数据,并同时通过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栏或互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